東吳大學教師授課計劃表

檔案產生時間:2022/3/4 下午 0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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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基本資料 Course Information
科目名稱 Course Title:
(中文)超國界法律問題(二)
(英文)SEMINAR ON 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 (II)
開課學期 Semester:110學年度第2學期
開課班級 Class:法碩二
授課教師 Instructor:陳長文 CHEN, CHARNG-VEN
科目代碼 Course Code:MLWB6501 單全學期 Semester/Year:單 分組組別 Section:
人數限制 Class Size:12 必選修別 Required/Elective:選 學分數 Credit(s):2
星期節次 Day/Session: 二78  前次異動時間 Time Last Edited:111年01月14日19時21分
法律學系(碩士班)基本能力指標 Basic Ability Index
編號
Code
指標名稱
Basic Ability Index
本科目對應之指標
Correspondent Index
達成該項基本能力之考評方式
Methods Of Evaluating This Ability
1具備基礎法學相關基本知識與能力
Equipped with the Basic Legal Expertise.
》出缺席狀況
》課堂討論與表現
》報告(含個人或小組、口頭或書面、專題、訪問、觀察等形式)
》作業成績
》紙筆測驗
》資料蒐集與分析
》外文閱讀
2具備有效處理法律問題基本知識與能力
Equipped with the Advanced Knowledge and Ability of Resolving Legal Issues with Efficiency.
》出缺席狀況
》課堂討論與表現
》報告(含個人或小組、口頭或書面、專題、訪問、觀察等形式)
》作業成績
》紙筆測驗
》資料蒐集與分析
》外文閱讀
3具備瞭解參與兩岸及國際事務能力
Equipped with the Ability of Participating in the Cross-Strait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出缺席狀況
》課堂討論與表現
》報告(含個人或小組、口頭或書面、專題、訪問、觀察等形式)
》作業成績
》紙筆測驗
》資料蒐集與分析
》外文閱讀
4具備民主素養專業倫理與人道關懷能力
Equipped with Democratic Literacy, Professional Ethic, and the Capability of Humanistic Care.
  
5具備瞭解參與國家政策規劃基本能力
Equipped with the Ability of Understanding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 Planning of Government Policy.
》出缺席狀況
》課堂討論與表現
》報告(含個人或小組、口頭或書面、專題、訪問、觀察等形式)
》作業成績
》紙筆測驗
》資料蒐集與分析
》外文閱讀
6具備法學英文閱讀及寫作基本能力
Equipped with the Basic Ability of Legal English Reading and Writing .
  
7具備跨領域法律基本知識與能力
Equipped with the Basic Ability of Integrating Interdisciplinary Legal Knowledge.
  
8具備比較法學基本知識與能力
Equipped with the Basic Comparative Legal Expertise.
  
9具備處理進階法律問題專業能力
Equipped with the Professional Ability of Resolving the Advanced Legal Issues.
  
10具備法律邏輯推理與獨立思考能力
Equipped with the Ability of Legal Logic Deduction and Independent Thinking .
  
二、指定教科書及參考資料 Textbooks and Reference
(請修課同學遵守智慧財產權,不得非法影印)
●指定教科書 Required Texts
陳長文編著,《超國界法律問題研究》講義,2022年(授課教師提供)。
●參考書資料暨網路資源 Reference Books and Online Resources
陳長文、馬英九主編,《認識超國界法律專文集》,初版,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2004年12月。
STEINER, HENRY J., DETLEV F. VAGTS & HAROLD HONGJU KOH, 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 MATERIALS AND TEXT (4th ed. 1994).
REIMANN , MATHIAS W., JAMES C. HATHWAY, TIMOTHY L. DICKINSON & JOEL H. SAMUELS, TRANSNATIO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2013).


參考期刊:
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中華國際法與超國界法學評論》

三、教學目標 Objectives
由於兩岸分裂與分治,導致我國的國際地位問題懸而未決,處理涉外超國界法律問題雖顯得棘手,卻也更加值得重視。因外交上的障礙,我國與大多數國家沒有邦交,導致法律、判決及仲裁判斷面臨如何相互承認與適用的問題。而我國雖有意參與多邊公約與國際組織,卻時常被排拒在門外。然而「法律問題之所在」,即「法律規範需求之所在」,我國未能加入國際公約或組織,並不會使得國際性或涉外的法律問題消失,反而因身處國際社會之中,同樣得面對善盡責任的要求。

舉例而言,2018年5月,我國籍漁船「福牲11號」因勞動條件不符〈漁撈工作公約〉(ILO 188)而在南非開普敦遭扣船。我國不是公約締約國,但透過海洋法下的港口國管制,我們仍然會受到公約規範的影響。又如歐盟在2015年將我國列入IUU(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漁業行為的黃牌國家(直至2019年6月底方解除),所依據的甚至不是國際法,而是歐盟自行制定的規則(regulation)。由此可知,隨著超國界時代的來臨,我們除了要關注國際法(無論是否為締約國),更要注意到外國法。而這,早已非原先國際法/國內法的科目劃分所能解決。

對此,我國的因應之道是在國內各項法律中針對跨國性的問題加以規範,惟我國因難以參與多邊公約或國際組織,不若會員國能即時與全面地取得資訊,因此在制訂相關涉外法律的過程中,難免在某種程度上「閉門造車」,出現由立法者自行推敲立法基礎,創設法律規定之情形。「閉門造車」固然情非得已,但我們卻更應給自己一個「出門合轍」的期許。

在我國的超國界法律觀念不足、相關教育欠缺的情形下,我們就像是張恩和先生在《國門內外》中所描述的,採用獨異於他國車軌規格的蘇聯火車,當火車在其他國家之間均可不必留停地快速奔馳時,一到或一離開蘇聯,就得停下來,大費周章地更換車輪,耗時耗力。須知,不符實際的法律也是一種投資的浪費,虛耗社會成本,並帶來許多不便。

法律人要體認自己的所在位置,是碰觸上帝袍服的善惡邊界,是個必須戒慎的位置,也要賦予自己內心一個活的力量,給自己一個比法律形式標準更高的要求,作出接近法律本質目的之判斷。如果法律人能有這樣的自我期許,就可認知建構超國界法律思維的重要。

在全球化的時代,以純國內法律觀點出發,是難以解決國際性或涉外法律問題的,甚至是面對氣候災難之前所未見、攸關人類存亡之挑戰。本課程的目標即在為法律學子引進超國界思維,建構「出門合轍」的超國界法律思維模式,期待能培育突破目前國內閉門造車的困窘局面的法律人才。課程主要目標有四:

(一)整合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外國法、內國法之視野,建立「超國界法學」之概念。

(二)關心世界局勢的最新變化,將法學知識、實務運作與經濟發展彼此結合,培養務實解決問題之能力。

(三)於認知我國外交困境的情況下,突破既有的國際法框架,靈活、務實地思考我國應如何與他國往來。

(四)認識並降低兩岸意識形態的隔閡,以「準超國界法」之概念思考兩岸關係與法學之發展。
(英文部分無須更新)
四、課程內容 Course Description
整體敘述 Overall Description
2005年間《世界是平的》(The World Is Flat)一書在臺灣頗為暢銷,作者Thomas L. Friedman指出,在全球化與資訊科技日趨發達的影響下,地球上有形與無形的障礙已被抹平,對跨國公司及運籌全球的行業來說,時差不復存在,人才及貨品超越國界快速流通,形同「世界是平的」。數十年後的今日,我們的生活經驗確實如此,尤其是行動裝置科技與網路社群平台的快速發展,不僅更新個人食衣住行育樂的供需模式,在數位匯流的世界趨勢下,產業營運與商務發展亦發生重大的變革,政府部門也必須加入全球化服務的行列。無論是地理上的「天塹」或是人為的「鴻溝」,早已無法阻擋人才、貨品與思想的密切交流。

2011年初北非的「茉莉花革命」導致突尼西亞政權倒台,其後,從2014年的香港雨傘運動與台灣太陽花學運、2016至今仍未達成共識的英國脫歐、再到2019年的香港反送中運動,也都深受網路影響。近年來履履發生國家間的網路攻擊,也開始被視同於常規戰爭,更顯示出國際、群際、人際關係的瞬息萬變與複雜難測,政治、法律制度幾乎難以跟上社會現實的進展。

時間來到近年,美陸貿易戰、川普政府的民粹式政策以及經濟全面富強的大陸,均使地理位置及歷史背景特殊的台灣更顯重要。然而,過往我們引以為傲的民主法治卻因政府特定意識形態,進而產生諸多從「法治」(Rule of LAW)倒退回「法制」(to Rule by Law)的情況,諸如《反滲透法》之訂定、對於赴陸黨政軍工作台人之行政處罰、針對新聞自由之箝制、禁止大陸職缺廣告等,讓身為法律人的我們不得不時時警覺,並且在必要時登高一呼,不僅要以做一個爭氣的法律人為目標,更應該發揮一己之力去影響、改變社會,讓台灣能持續以深厚的法治、民主底蘊帶領兩岸共創「良制」。

2020年初全球大規模爆發的Covid-19疫情,不僅造成世界各國醫療資源崩潰及大量死亡,也讓我們見識到病毒在天涯若比鄰的世界地球村之下,其傳播速度及效率更是超越國界、不分種族。過去快速擴張的全球化發展,時常讓我們誤以為全球化趨勢是絕對的、必然的,疫情之下各國封閉邊境、檢疫、航空業停擺等都給了我們機會去反省,無論好與壞,至少疫情讓許多日常從線下走入線上,也讓我們發現全球化的發展也未必是無止盡,轉瞬之間也可能退回到宛如全球化發展前的蕭條。

隨著疫情的發展,其中也出現了包含世界組織因應疫情所建立的COVAX疫苗分配計畫,希望能讓世界各國能公平獲取疫苗,而與疫苗相關的強制授權問題,在2003年SARS之後又再度興起,雖然任誰都不願意看到疫情的蔓延及肆無忌憚的傳播,然而身為法律人既身處疫情之中,就更要時時關注各面向的法律問題並思考、批判。諸如疫情之初國際上會以「特定地裡名稱」(例如:武漢)對病毒作為命名,然而當世界權威期刊(Nature雜誌)、美國拜登政府已對於Covid-19進行正名,並強調不該有不必要的歧視、汙名,則同學不妨可以仔細觀察,我們所身處的台灣社會是不是到了今天仍然充斥著不當的歧視用語與惡意汙名,類此種種都是我們課堂與課外應該特別重視的學習素材。疫情帶給了我們挑戰,但挫折可以是反思的機會,也可以是一份老天爺給全人類的禮物,學會克服挑戰將能一次比一次更進步。

正當全人類仍在與疫情奮鬥之際,美國總統拜登於2021年1月就任時宣布重返《巴黎協定》,此舉不僅是國際法議題,更是國際政治與全球自然環境保護、攸關人類存亡的國際政治問題。過去有不願意相信科學的川普,如今有積極設法解決氣候災難的拜登,讓世人看見徒法不足以自行,更需要「政治產業」中的政治領袖勇於承擔,並有勇有謀引領人類邁向更美好的生活。

反觀台灣過去經濟起飛,Made by Taiwan碳排量不容小覷,然而當各國政府正竭盡心力盡早達到淨零碳排之際,我們的能源配比與非核家園政策顯得捉襟見肘,有亟待透過聯合國氣候變遷等公約,將其視為絕對法(jus cogens)並以馬總統時代開始(已訂定施行法之6大人權公約)之施行法方式內國法化,讓氣候環境法治時刻接軌國際並展現淨零決心。至於能源所涉之科學問題,將使我們有機會重新思考法律/法制/法治在科技發展、國際經貿、政治產業及攸關全人類下一代幸福之「氣候災難」、「淨零碳排」等議題所能扮演的角色。由「趨勢」帶動的「法律」變遷中應取法乎上,以下四點特別值得我們省思:

(一) 就法律的規範對象而言,個人、企業、國際組織等非國家行為者於國際舞台的活躍,成為國際法律關係之新興主體。值得思考的包括:該如何管制這些非國家行為者?是否應適度開放非國家行為者參與國際法律體系?以國家為核心的傳統國際法體系是否有修正的必要?

(二) 自國際法與國內法的角度而言,兩者間的互動日趨多元。這不僅僅限於國際法如何融入國內法的討論(例如,「一元論」與「二元論」的辯論);在當代國際體系中更常見的是,各國為求融入國際社會、博取國際聲譽、促進自身經貿發展、乃至單純師法先進法律,經常主動修改國內法律以符合國際規範,此處所指國際規範不只包含國際法(如《巴黎氣候協定》、雙邊及多邊自由貿易協定),更包括歐盟法(例如:2018年正式上路的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與國內法(例如: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CTA)》)。此趨勢至少展現兩個特點:一、國家對法律的理解不再限於形式上拘束力,更多時候是透過市場力量產生影響;二、國際互動日益密切且不僅止於國家層次,除國際法外更必須關注他國國內法律規範。

(三) 隨國內法處理涉外事務機會增加,法律對「我者」與「他者」的區別備受挑戰。國際法習於以「國際社會(international community)」、「人類共同遺產(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等集體性概念描述規範事項。但國內法則經常透過「本國人」與「外國人」的概念來區別不同法律關係,這些關係可能體現於法院管轄權的行使、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以及外國人的權利保障。因各國人民交往頻繁,除促使吾人重新思考國內法在國際社會中的角色,亦使昔日「主權至上」及容許本國人與外國人間不同待遇的想法受到挑戰。

(四) 科技發展對法律帶來莫大影響,直接衝擊既有法律管制思維。國際法與國內法傳統上皆以物理上的「領土」與「管轄權」來設定適用範圍,但網路不同於現實空間,法律應否介入虛擬空間?該怎麼管?如近年「假消息(disinformation)」問題即因網路無遠弗屆、訊息傳布快速的特性而生,但法律應如何規範對源於境外的假消息?隨著AI、5G、區塊練技術的發展,勢必都將衝擊既有法律思維。

在全球活動逐漸整合之際,超國界的爭議更易發生,然而一般通常歸之以「國際性案件」或「涉外案件」,直覺以為這是「國際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或「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的研究範疇。惟自法律技術面來看,「國際私法」是在處理涉外案件應適用何國法律(準據法)的選法規則,並不直接處理案件本身,嚴格說來,其實是「國內法」,與國際法較有關連性之處在於,國際多邊公約-尤其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之公約-促成了各國涉外案件選法規則的劃一;而「國際公法」,通常以國家或國際組織作為研究對象,內容偏向說明國與國之間的相處規則,以及這些規則的形成方式,對於以個人或企業作為國際法規範主體較少著墨。顯然,無論是國際公法或國際私法,均未能回應上述國際法律變遷現象,無法解決以「國家以外之個體」為中心所開展的超越國界實體法律問題。

本課程認為應跳脫傳統研究國際法的方法,針對跨越國界、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引進「超國界法律問題」(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概念,以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與傳統法學科(例如民、刑、行政、商事、訴訟法等等)既有的法學概念作為基礎,同時將外國法納為素材,一同融入國內法律規範的解釋之中,綜合解決國際性或涉外法律問題。考量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目前之不足處,引進超國界法律問題研究較能深入觸及國際性案件或涉外案件的「實質法律問題」;又較之於傳統國內法學科,更能注意到「涉外因素」在攪動法律問題時所引起的蝴蝶效應。

◎授課方式:
課程進行方式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部份為超國界法律時事探討;另一部份則依課程大綱逐章進行案例口頭報告,非報告人亦須預習、討論及分享。

案例口頭報告之順序及內容,將於第一週課程排定,並從第二週開始依序報告。每堂課授課之初,先由指定同學各進行10-15分鐘之時事口頭報告,並由老師指示重點開放討論。時事探討後,再依課程大綱之順序報告指定案例、綜合討論。每位同學須於上課前一日(每週一中午12點)先行寄送時事書面摘要,負責案例報告同學則須繳交案例報告簡報檔。實際報告數量及分配會依修課人數斟酌調整。

本課程要求修課同學積極發表意見與參與討論,特別是報告同學應對案件抱持好奇心,徹底思索案件各個面向的議題。期待藉由師生雙向溝通,達到教學相長的目標。

講義中所舉案例內容較為精簡,已特別於加註完整案號,同學閱讀講義內容之餘,仍應參考完整判決,搜尋與專題相關之其他案例或法學文獻(國內、國外、國際法素材),以精進對本課程的理解。

學期結束前,學生須各自選擇一超國界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並撰寫書面報告(期末專題報告,約5000字),作為學習成果總評之參考,並於期末進行口頭報告。
●分週敘述 Weekly Schedule
週次 Wk 日期 Date 課程內容 Content 備註 Note

1

2/22 緒論-超國界法律   

2

3/1 總論-國際法之回顧與展望   

3

3/8 專題一:國家與政府   

4

3/15 專題二:外交保護   

5

3/22 專題三:公民身分的取得與國籍/戶籍/住居所地   

6

3/29 專題四:入境與出境   

7

4/5 清明節停課   

8

4/12 專題六:國際民事裁判管轄權   

9

4/19 專題六:國際民事裁判管轄權   

10

4/26 專題七:涉外親權案件之準據法選擇   

11

5/3 專題八:涉外侵權案件之準據法選擇   

12

5/10 專題八:涉外侵權案件之準據法選擇   

13

5/17 專題九:未經認許外國/大陸法人之權利能力   

14

5/24 專題十: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   

15

5/31 專題十一:兩岸判決之承認與執行   

16

6/7 專題十二:域外刑事管轄權   

17

6/14 專題十三:國際/兩岸刑事司法互助   

18

6/21 期末報告   
五、考評及成績核算方式 Grading
配分項目 Items 次數 Times 配分比率 Percentage 配分標準說明 Grading Description
出席 10% 
學期考 10% 
報告 40% 
分組作業 40% 
配分比率加總 100%  
六、授課教師課業輔導時間和聯絡方式 Office Hours And Contact Info
●課業輔導時間 Office Hour
週一~週五 10:00am~19:00pm

理律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5號
●聯絡方式 Contact Info
研究室地點 Office: EMAIL:cvchen@leeandli.com
聯絡電話 Tel:02.2171.6779 其他 Others:
七、教學助理聯絡方式 TA’s Contact Info
教學助理姓名 Name 連絡電話 Tel EMAIL 其他 Others
八、建議先修課程 Suggested Prerequisite Course
九、課程其他要求 Other Requirements
十、學校教材上網、數位學習平台及教師個人網址 University’s Web Portal And Teacher's Website
學校教材上網網址 University’s Teaching Material Portal:
東吳大學Moodle數位平台:http://isee.scu.edu.tw
學校數位學習平台 University’s Digital Learning Platform:
☐東吳大學Moodle數位平台:http://isee.scu.edu.tw
☐東吳大學Tronclass行動數位平台:https://tronclass.scu.edu.tw
教師個人網址 Teacher's Website:
其他 Others:
十一、計畫表公布後異動說明 Changes Made After Posting Syllabus